認識病人自主權利法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是為了尊重與保障病人自主權而生的法案,適用對象不再僅限於末期病人,而是擴大為五款臨床條件(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、或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)。法案中明確保障每個人的知情,決策與選擇權,同時確保病人善終意願在意識昏迷、無法清楚表達時,他的自主意願都能獲得法律的保障與貫徹。病人事先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(Advance
directive,AD)決定,一旦自身面臨特定五款臨床狀態時,是否要以「醫療介入」的方式繼續延長生命、亦或選擇善終並獲得緩和醫療照顧的權利。透過這樣醫療自主權的表達,可尊重病人醫療自主意願,保障其尊嚴與善終權益。
什麼是預立醫療照護諮商?
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是在自己意識清楚,可以表達的狀態下,至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機構進行討論的過程。您可以依據自己對生命的想法,當您遇到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、或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的五種臨床狀況其中之一時,選擇自己期待的醫療照護方式。
什麼是預立醫療決定?誰可以簽署預立醫療決定?
「預立醫療決定」是當您清楚瞭解與思考後,將您期待的醫療照護方式寫下來,以書面表示您的決定。透過「預立醫療決定」,可以確保您的親人和醫護人員能尊重您的意願,執行生命末期的照顧。當您有不同的想法時,亦可對「預立醫療決定」做修改。
具有行為能力的人,且無心智能力缺陷,不管是在健康或生病的時候,都能夠進行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」,協助您在意識清楚時,先簽署「預立醫療決定」。
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與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之差異?
不施行心肺復甦術(DNR):
是指死亡前不做急救。執行的前提是生命的末期。
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:
涵蓋的比DNR更廣更前。
執行的前提是當自己陷入意識不清的時刻,而不一定是生命的末期。也就是透過ACP,協助我們把決定能力延伸到不具決定能力的時候。
三大不同 |
安寧緩和條例 |
病人自主權利法 |
理論基礎 |
1.保障末期病人的善終權益。
2.病人簽署意願書,亦可由最近親屬簽署同意書為之。 |
1.保障每個人的人格尊嚴、自主善終權利,僅心智能力健全者可自己做成決定。
2.以病人為核心,保障其知情、選擇與決策權。
3.搭配各種程序保障機制:預立醫療照護諮商(ACP)、 預立醫療決定(AD)、醫療委任代理人。 |
適用對象 |
僅保障末期病人。 |
五種臨床條件
1.末期病人、2.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態、 3.永久植物人、4.極重度失智、 5.其他經政府公告之重症 |
適用範圍 |
1.心肺復甦術。
2.僅延長瀕死過程之維生醫療 |
1.任何可能延長病人生命之醫療措施:心肺復甦、
機械式維生系統、血液製品、為特定疾病而設專門治療、重度感染時所給予之抗生素等。
2.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。 |
資料來源:安寧照顧基金會《安寧照顧會訊第90期》
預立醫療決定何時會執行?
預立醫療決定並非簽署後即馬上啟動,而是經過兩位專科醫師判斷,以及兩次緩和醫療團隊照會後,確認您符合五款臨床條件:末期病人、處於不可逆轉之昏迷狀況、永久植物人狀態、極重度失智、或主管機關公告之難以忍受之疾病,預立醫療決定才會執行。
簽署預立醫療決定的好處?
透過預立醫療決定的簽署,您擁有自行選擇接受或拒絕醫療的權利,對自己的醫療照顧可以預先規劃,讓您為自己未來生命末期事先做出醫療決定,達到尊嚴善終的目標。
其它注意事項:
(1)意願人看診當日請攜帶身份證、健保卡,若有醫療委任代理人,亦請一併備妥前述證件。
(2)請於預約時段準時前來,遲到者恕無法延後諮詢時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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